各学院: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等部门《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21〕310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湖北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教发〔2023〕58号)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将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定时间
2023年10月23日-11月10日。
二、奖励标准
2023年省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240人,5000元/人。具体分配名额以《关于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通知》(武设学〔2023〕34号)为准。
三、申请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积极要求进步,进取心强,在学校、生活、工作中能以身作则,起模范带头作用;
6.学习成绩优秀,本学年度获“三好学生”及以上荣誉称号的大二以上(含大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7.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得与国家奖学金兼得。
四、评定程序
1.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
2.各学院成立班级评议小组,对符合条件学生进行初评,确定初审名单,并填写《2023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班级报表》(附件1),初审名单需在本学院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获助学生时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办理,不得公示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公示期后要及时撤下)。无异议后由申请学生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3.各学院填写《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初审汇总表》,并同《湖北省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于11月10日前报送学生工作部(处)。
五、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评选工作,树立全局观念,按期完成任务。
2.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坚持择优评选的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学生必须是经湖北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具体操作中,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评选程序,注意发扬民主和广泛听取同学的意见。
3.加强榜样示范教育。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同学先进事迹的总结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榜样的引领示范和励志教育作用,促进学校学风建设。
附件